符合规定条件的军官、文职干部退出现役,选择自主择业安置方式,由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协助就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查看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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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规定条件的军官、文职干部退出现役,选择自主择业安置方式,由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协助就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查看原文 ↗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按照安置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统一参加安置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缴纳的单位缴费部分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由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向当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后,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
《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1〕8号)查看原文 ↗
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应当采取提供政策咨询、组织就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向用人单位推荐、纳入人才市场等措施,为其就业创造条件。
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社会上招聘录用人员时,对适合军队转业干部工作的岗位,应当优先录用、聘用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视情提供低息贷款,及时核发营业执照,按照社会再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等税费。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查看原文 ↗
每年1月至3月采取现场或互联网的方式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提供的个人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审核。对年度登记审核通过的,按规定落实相关待遇;对年度登记审核未通过的,及时通知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补正有关信息;对发现的苗头性问题,及时约谈提醒、教育引导。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服务管理暂行规定》(退役军人部发〔2024〕3号)
退役军人违法犯罪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其退役相关待遇,报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查看原文 ↗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一次发给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支付。抚恤金标准: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的退役金;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的退役金;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的退役金。丧葬补助费标准为本人生前12个月的退役金。
《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1〕8号)查看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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