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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以后作转业安置,由党委、政府安排工作和职务,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接收安置的退役军官;2001年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作转业安置,由党委、政府安排工作和职务,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接收安置的计划分配军转干部。2000年12月以前,由党委、政府安排工作和职务,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军队干部退出现役暂行办法》(国发〔1975〕129号)查看原文 ↗查看原文 ↗
(1)转业军官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配偶已随军的转业军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2)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转业军官,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转业军官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转业军官,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3)转业军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自主择业的;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因公致残的。
(4)夫妇同为转业军官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
(5)因国家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转业军官,经接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业军官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的转业军官,可以到该地区安置。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查看原文 ↗
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转业军官,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职务转业军官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采取使用空出的领导职位、按规定增加非领导职数或者先进后出、带编分配等办法,安排好师、团级职务转业军官的工作和职务。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查看原文 ↗
成都市接收安置转业军官条件:
(1)转业军官入伍时为成都市常住户口,且由成都市所辖区(市、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的。
(2)转业军官系地方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直接入伍,入学前为成都市常住户口的。
(3)非成都市入伍的转业军官,配偶婚前为成都市常住户口的。其中:配偶婚前为成都市常住户口,后随军迁移户口的,可以回随军前户口所在地安置;配偶婚前为成都市郊区户口,后调(迁)入城区,军官转业在城区安置,配偶取得城区常住户口须满1周年。
(4)非成都市入伍的转业军官,配偶通过随军、工作调动、人才引进方式调(迁)入成都市,取得成都市常住户口满2周年的;配偶婚后取得成都市常住户口,再办理成都市驻军随军或者工作调动满2周年的。其中,配偶通过随军、工作调动、人才引进方式调(迁)入郊区,后由郊区调(迁)入城区,军官转业在城区安置,配偶取得城区常住户口须满1周年。
(5)夫妇同为军官,且有一方在成都市驻军部队服役时间满2周年,双方或者一方转业的;夫妇曾同为军官,其中一方已转业进入成都市安置取得常住户口的;成都市驻军部队未婚或者离异的转业军官,符合随军条件,并且在成都市驻军部队服役满2周年的。
(6)父母或者配偶父母通过工作调动、人才引进、离(退)休安置方式调(迁)入成都市,取得成都市常住户口满1周年,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其中,父母身边无子女的需有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区(市、县)人社局或者父母所在中央驻蓉单位和省、市属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父母身边无子女证明。
(7)父母或者配偶父母为驻蓉军队离职干部休养所安置的军职以上离(退)休干部,有军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父母身边无子女证明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
(8)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周年,且从艰苦地区(岗位)转业和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其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在成都市有常住户口的。
《关于进一步规范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在成都市安置条件的通知》(川转发〔2015〕2号)
成都市安置岗位计划由市、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编制,报同级党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安置岗位确定后,由成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通过安置信息系统公布,其中特需选岗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主要公告接收单位名称、岗位数量、编制性质、岗位要求、选岗时间、地点等内容。转业军官选岗结果经本人签字确认后,不予调整。
《成都市转业军官安置办法》(成委退役军人办〔2025〕13号)
成都市在转业军官安置期间会组织转业军官考试,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掌握的基本知识和具备的基本能力设置。不组织和委托任何机构开展培训。
《成都市转业军官安置办法》(成委退役军人办〔2025〕13号)
转业军官报到期限无明确规定,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出的报到通知会明确报到时间节点。如逾期未报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联系转业军官本人,了解未报到原因。对无正当理由经教育仍不到地方报到的转业军官,由原部队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军纪处分或者其他处罚。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查看原文 ↗
转业军官适应性培训和专业培训围绕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地方干部人事制度、通用知识、党政企不同类别单位就业保障、优秀退役军人典型介绍等为主要内容,帮助转业军官系统、全面、多角度掌握地方相关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促进其尽快实现角色转换和职业转轨,推动教育培训与安置工作有效衔接。转业军官离队后适应性培训、专业培训,各级相关部门可结合实际统筹一起组织,也可分开组织。适应性培训在转业军官确定转业之后、安置工作展开之前进行,岗前专业培训在全员适应性培训结束之后、转业军官上岗之前进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转业军官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6〕2号)、《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大纲》(国转办〔2010〕26号)查看原文 ↗
转业军官进高校专项培训以推动转业军官转型发展为目标,以需求为导向,以提升专业素质和岗位能力为重点,通过选送转业军官进高等学校,进行为期一年融入式的带薪脱产教育培训,使他们尽快适应新岗位要求,实现从军队人才向地方经济建设人才的转型。学员从上年度安置定岗定位后专业不对口的转业军官中选派。在兼顾转业军官个人意愿前提下,由接收单位提出人选、转业军官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审核确定。转业军官报名参加进高校专项培训时,接收单位应当提出培训所需专业,并出具同意脱产参加线下培训的情况说明。
《关于进一步规范转业军官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6〕2号)、《关于探索开展军队转业干部进高等学校专项培训的指导意见》(国转联〔2017〕1号)查看原文 ↗
四川省接收安置转业军官随调家属条件:
(1)随调家属应是转业军官的配偶、具有城镇户籍且工作单位在转业军官部队驻地,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2)按照劳动、人事政策规定由相关部门办理了正式招工(干)手续,在部队驻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2年以上;
(3)在转业军官部队驻地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须为正式在编人员,在企、事业工作的人员须按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聘用)合同并连续不间断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且仍在上班(工作)的正式职工(干部)。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纳入随调:
(1)工作单位或户籍地与转业军官安置地在同一地级市的;
(2)错误尚未做出结论,或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尚未处理完结的;
(3)因病、残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4)截止安置当年3月31日办理工作手续不满2年的;
(5)档案材料不全、印鉴不全或弄虚作假的;
(6)在办理随军手续前,已被部队驻地用人单位招收为职工(干部)的(不含户口原籍为部队驻地的转业军官家属和符合随军条件的随调家属);
(7)在办理随军手续前已解除劳动关系领取经济补偿金,不再是正式职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档案移交工作的通知》(川转发〔2007〕4号)查看原文 ↗
退役军人随调配偶在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工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到相应的工作单位。对在其他单位工作或者无工作单位的随调随迁配偶,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就业指导,协助实现就业。
对安排到企业事业单位的退役军人随调配偶,安置岗位需要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不少于3年的中长期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查看原文 ↗
退役军人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安置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办理。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2024年)查看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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