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在乡复员军人

按规定认定、复员回乡安置的复员军人。

共 4 个问答 定期定量补助与优待
搜全部类别

共 4 个问答,点击问题查看解答。 本类别里找不到,可点「搜全部类别」在 24 个类别的问答正文中检索。

复员军人中1937年7月7日之后、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的人员,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的人员:(1)退出现役后组织从未安排工作,本人申请到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工作,也从未被录用;(2)孤老或者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

《四川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查看原文 ↗

从2025年8月1日起,在乡复员军人的定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26934元(其中: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每人每年不低于27474元)。

《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川退役军人发〔2026〕15号)查看原文 ↗

享受定期补助的在乡复员军人住院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障规定报销补偿后,剩余部分中符合相应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支付范围内、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以及个人共付的医疗费用,给予医疗补助,补助比例不低于40%。

《四川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川退役军人发〔2022〕116号)查看原文 ↗

享受国家定期生活补助的在乡复员军人去世后,继续发放6个月原享受的定期生活补助,作为丧葬补助。

退役军人事务部有关政策文件

其他服务对象

本页内容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整理,仅供参考;具体条件、标准与办理程序以业务部门审核认定及现行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