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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

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未享受定期抚恤待遇的烈士子女,以及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

共 3 个问答 定期生活补助与教育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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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

《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

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烈士证明书、错杀被平反人员平反证明材料、本人与烈士或错杀被平反人员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

《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

自2025年8月1日起,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的定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9036元。

《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川退役军人发〔2026〕15号)查看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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