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伤残人员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并经评定残疾等级、持有相应伤残证件的人员,包括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等。

共 25 个问答 残疾评定、残疾抚恤与医疗优待
搜全部类别

共 25 个问答,点击问题查看解答。 本类别里找不到,可点「搜全部类别」在 24 个类别的问答正文中检索。

符合下列情况的中国公民:

(1)在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现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2)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3)因参战以及参加非战争军事行动、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
(4)因参战以及参加非战争军事行动、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5)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6)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其中第五项、第六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25年)查看原文 ↗

指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以及退出现役后补办评定了残疾等级,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

包括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25年)查看原文 ↗

新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属于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25年)查看原文 ↗

申请人应当提供书面申请,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复印件,人民警察证等证件复印件,致残经过证明和医疗诊断证明,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等。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25年)查看原文 ↗

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本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应当及时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凭原始档案记载及原始病历能够证明服现役期间的残情和伤残性质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或者因体内残留弹片致残,符合残疾等级评定条件的,可以补办评定残疾等级。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24年)查看原文 ↗

申请人应当提供书面申请,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军人退出现役证书(退役军人证或者退役军人登记表等)等证件复印件,能够证明服现役期间的残疾情况和残疾性质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因战因公致残原始档案记载和原始病历,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等。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25年)查看原文 ↗

军人残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因战致残:

(1)对敌作战负伤致残的;
(2)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伤害致残,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伤害或者被折磨致残的;
(3)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或者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致残的;
(4)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试验致残的;
(5)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致残的;
(6)其他因战致残的。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24年)查看原文 ↗

军人残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因公致残:

(1)在执行任务中、工作岗位上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致残的;
(2)因患职业病致残的;
(3)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受伤致残的;
(4)其他因公致残的。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24年)查看原文 ↗

对已经评定残疾等级,因原致残部位残疾情况变化与原评定的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人员可以申请调整残疾等级。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25年)查看原文 ↗

申请人应当提供书面申请,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军人退出现役证书(退役军人证或者退役军人登记表等)、人民警察证等证件复印件,近6个月内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就诊病历以及医院检验检查报告、诊断结论,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等。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25年)查看原文 ↗

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帮助申请)申请新办、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工作单位的或者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直接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25年)查看原文 ↗

证件持有人应当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申请换发证件或者补发证件。伤残证件遗失的,须本人登报声明作废。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25年)查看原文 ↗

从2025年8月1日起,执行的残疾抚恤金标准见下表。

残疾等级残疾性质抚恤金标准(元/年)
一级因战135840
一级因公127884
一级因病120240
二级因战122916
二级因公113232
二级因病105936
三级因战107856
三级因公98556
三级因病89724
四级因战88404
四级因公77580
四级因病69300
五级因战69048
五级因公58704
五级因病52992
六级因战53940
六级因公49620
六级因病40752
七级因战40260
七级因公35016
八级因战25416
八级因公22620
九级因战21096
九级因公16488
十级因战14832
十级因公12324

《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川退役军人发〔2026〕15号)查看原文 ↗

对退出现役时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退出现役后补办或者调整为一级至四级、服现役期间因患精神障碍评定为五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24年)查看原文 ↗

退出现役并移交地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给。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24年)查看原文 ↗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继续发放12个月其原享受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24年)查看原文 ↗

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待遇。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24年)查看原文 ↗

残疾军人退出现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应当自军队办理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登记、备案。审查的材料有:《户口登记簿》、《残疾军人证》、军队相关部门监制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军人退出现役证书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相关证明。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25年)查看原文 ↗

残疾退役军人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退役军人按规定享受医疗救助、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方面:(1)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按照属地原则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工作单位的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随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无工作单位的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统筹地区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缴费基数。所在单位无力参保和无工作单位的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由统筹地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其单位缴费部分,经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退役军人事务、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残疾退役军人户籍所在地财政安排资金;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残疾退役军人户籍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代收后一并缴纳。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残疾退役军人所在单位帮助解决;所在单位无力解决和无工作单位的,经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退役军人事务、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残疾退役军人户籍所在地财政安排资金。(2)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按照属地原则相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在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方面:残疾退役军人可根据属地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实施细则,申请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退役军人发〔2022〕119号)查看原文 ↗

(1)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乘坐境内运行的铁路旅客列车、轮船、长途客运班车和民航班机,享受购票、安检、候乘、通行等优先服务,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以一同享受优先服务;(2)享受减收国内运输经营者对外公布票价50%的优待;(3)凭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轮渡和轨道交通工具。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24年)查看原文 ↗

退出现役且具有四川省户籍、并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抚恤的残疾军人可以向户籍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或乡镇(街道)、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配置、更换和维修康复辅助器具的书面申请。

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范围须在国家印发的《残疾军人辅助康复器具配置目录》范围内(以下简称《目录》),主要包括假肢、矫形器、移动辅助器具、生活自理和防护辅助器具、信息交流辅助器具、其它辅助器具等。残疾军人按其原始评残档案中记载并被评定等级的残疾部位,对照《目录》适用范围配置康复辅助器具。不属于原始评残档案中记载并被评定等级的残疾部位或未在《目录》范围内的,不予配置。

《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做好全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工作的通知》(川退役军人发〔2021〕11号)

残疾军人依照《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做好全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工作的通知》(川退役军人发〔2021〕11号)文件相关程序规定到定点配置机构配置或者维修、更换康复辅助器具,当天不能返回的,其本人的交通费(指乘坐汽车、火车)和食宿费,可以参照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有关规定,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规定。

《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做好全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工作的通知》(川退役军人发〔2021〕11号)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录用一至八级残疾退役军人享受相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鼓励用人单位录用残疾退役军人,促进残疾退役军人就业。(2)退出现役后,在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21〕5号)查看原文 ↗查看原文 ↗

残疾军人除享受国家给予的特殊待遇外,同时也应享受当地社会残疾人的相应待遇。

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军人享受社会残疾人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3〕51号)查看原文 ↗

其他服务对象

本页内容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整理,仅供参考;具体条件、标准与办理程序以业务部门审核认定及现行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