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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退役军士和义务兵

以灵活就业方式就业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

共 5 个问答 灵活就业扶持与社会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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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1日以后,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回到地方后又放弃安排工作待遇的,经本人申请确认后,允许灵活就业。

《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查看原文 ↗

(1)本人书面申请。退役时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回到地方后又放弃安排工作待遇的,应当在确认选岗前向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安排工作退役士兵自愿放弃安排工作选择灵活就业申请表》。申请书和申请表必须由本人签名。
(2)部门审核办理。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与本人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并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关于进一步规范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19〕79号)查看原文 ↗

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同时按规定享受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查看原文 ↗

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其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应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之和的80%,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查看原文 ↗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发放原则上与年度安排工作同步完成,因资金预算等原因确须延至下一年度发放的,应当向退役士兵说明情况,并于下一年度12月底前付清。

《关于进一步规范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19〕79号)查看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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