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级军休干部拟在社会组织兼职的,应向其所在军休机构提出申请,并逐级报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团级及以下军休干部,由其所在军休机构报上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其他管理事宜,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退休军士(士官、志愿兵)参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提升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水平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0〕56号)查看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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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级军休干部拟在社会组织兼职的,应向其所在军休机构提出申请,并逐级报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团级及以下军休干部,由其所在军休机构报上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其他管理事宜,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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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提升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水平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0〕56号)查看原文 ↗
师级军休干部出国(境)须经审批,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军休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明确意见,报上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审批手续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其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应按规定在回国(境)后10天内,交由所在军休机构集中保管。团级及以下军休干部根据有关规定不需办理审批手续,但须向所在军休机构报备。
退休军士(士官、志愿兵)参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提升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水平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0〕56号)查看原文 ↗
出国(境)时间较长的军休干部应当每季度口头汇报、每半年书面汇报在国(境)外的思想情况。军休机构应当每月至少与军休干部联系1次,并将联系记录登记造册。对失联6个月(含)以上的军休干部,暂停发放其离退休费,积极调查摸清有关情况,并在1个月内报告上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退休军士(士官、志愿兵)参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提升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水平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0〕56号)、《关于贯彻落实退役军人事务部等6个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水平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川退役军人发〔2020〕57号)查看原文 ↗
军休机构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与优质的养老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及一站式服务平台签约合作,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提供生活照料、家务料理、精神慰藉、便民维修等上门服务。建立完善定人包户制度,开展常态化探访关爱联系。组织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互助式养老,倡导战友结对,开展邻里帮扶。引导成年子女与军休干部就近居住或共同生活,依法履行赡养义务,承担照料责任。
退休军士(士官、志愿兵)参照执行。
退役军人事务部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2〕61号)查看原文 ↗
按照安置地同职级离退休公务员有关规定,每年组织军休干部进行1次健康体检。
退休军士(士官、志愿兵)参照执行。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工作指引》(2015年)、退役军人事务部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水平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0〕56号)查看原文 ↗
地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建立军休干部疗养制度,制定年度疗养计划,分层级、分批次组织疗养。
退休军士(士官、志愿兵)参照执行。
退役军人事务部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水平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0〕56号)查看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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