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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8号)实施前(2011年11月1日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可以申请老年生活补助待遇。
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的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查看原文 ↗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原件。
(3)退伍证原件或服役档案复印件。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查看原文 ↗
(1)符合条件人员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2)村(居)委员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3)会审认定。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进行审定。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4)建立档案。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申报登记人员的资料建立健全档案和数据资料,并做好适时更新、动态管理工作。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查看原文 ↗
从2025年8月1日起,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标准为: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补助744元。
《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5〕42号)查看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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