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可以申请认定带病回乡退役军人身份。
《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6号)查看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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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可以申请认定带病回乡退役军人身份。
《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6号)查看原文 ↗
需要向户籍所在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川民发〔2010〕173号)查看原文 ↗
从2025年8月1日起,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的定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10488元。
《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川退役军人发〔2026〕15号)查看原文 ↗
享受定期补助的带病回乡退役军人住院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障规定报销补偿后,剩余部分中符合相应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支付范围内、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以及个人共付的医疗费用,给予医疗补助,补助比例不低于20%。
《四川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川退役军人发〔2022〕116号)查看原文 ↗
享受国家定期生活补助的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去世后,增发6个月其生前享受的定期补助金,作为丧葬补助。
《四川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查看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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