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因公牺牲:
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维持国际和平、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以外的其他任务中失踪,被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对待。军人因公牺牲,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确认;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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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因公牺牲:
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维持国际和平、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以外的其他任务中失踪,被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对待。军人因公牺牲,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确认;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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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牺牲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以及符合条件的兄弟姐妹。
军人牺牲被确认为因公牺牲,由军队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向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送《军人因公牺牲通知书》和《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给因公牺牲军人遗属。遗属均为军人且无户籍的,军人单位所在地作为遗属户籍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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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基本工资标准,由收到《军人因公牺牲通知书》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以下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或者津贴低于少尉军官基本工资标准的,按照少尉军官基本工资标准计算。被追授军衔的,按照所追授的军衔等级以及相应待遇级别确定月基本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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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现役期间获得功勋荣誉表彰的军人被确认为因公牺牲的,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军人死亡后被追授功勋荣誉表彰的,比照前款规定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服现役期间多次获得功勋荣誉表彰的因公牺牲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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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依据其申请,在审核确认其符合条件当月起发给定期抚恤金:1.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2.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3.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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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牺牲军人生前的配偶再婚后继续赡养因公牺牲军人父母(抚养人),继续抚养因公牺牲军人生前供养的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无劳动能力且无生活费来源的兄弟姐妹的,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继续发放定期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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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5年8月1日起,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36000元。
《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川退役军人发〔2026〕15号)查看原文 ↗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住院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障规定报销补偿后,剩余部分中符合相应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支付范围内、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以及个人共付的医疗费用,给予医疗补助,补助比例不低于40%。
《四川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川退役军人发〔2022〕116号)查看原文 ↗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去世的,继续发放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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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凭优待证,乘坐境内运行的铁路旅客列车、轮船、长途客运班车和民航班机,享受购票、安检、候乘、通行等优先服务,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以一同享受优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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