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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包含士官、军士、义务兵)

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包含士官、军士和义务兵。

共 21 个问答 教育培训、就业帮扶、创业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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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士不符合逐月领取退役金、安排工作、退休、供养条件的,退役义务兵不符合安排工作、供养条件的,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退役军士符合逐月领取退役金、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义务兵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可以选择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2024年)查看原文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办理报到登记。

《关于进一步规范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19〕79号)查看原文 ↗

退役军人报到后,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为需要办理户口登记的退役军人开具户口登记介绍信,公安机关据此办理户口登记。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2024年)查看原文 ↗

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将退役军人及随军未就业配偶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军队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依法做好有关社会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移接续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查看原文 ↗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我省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发放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的通知》文件执行。按照服役年限计算,退役义务兵每人每年6000元,退役士官每人每年7000元,服役年限不足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地方经济补助依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2024年)、《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发放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的通知》(川府函〔2012〕218号)查看原文 ↗查看原文 ↗

培训工作由省(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结合实际统筹安排,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返乡报到后及时组织实施,培训时长不少于80学时。适应性培训要强化思想政治引领,面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开展安全保密教育,树牢组织纪律意识;宣讲退役政策,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心理调适,促进角色转换;实施职业指导,分析就业创业形势,引导合理就业预期;组织人才测评,提供就业推荐、职业培训项目推介。采用“互联网+培训”等多种教学手段,灵活安排教学,定期开展培训评估,确保教学效果。

《退役军人事务部等七部门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53号)查看原文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接受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退役军人事务部等七部门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53 号)查看原文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承训机构目录、培训基地以外参加培训或省内异地参加培训的,需在培训前向安置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参加培训。

《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七部门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川退役军人发〔2022〕74号)查看原文 ↗

鼓励符合高考报名条件的退役士兵报考高职院校,由省级教育部门指导有关高职院校在高职分类招生考试中采取自愿报名、单列计划、单独录取的办法组织实施,确保有升学意愿且达到基本培养要求的考生能被录取。退役士兵可免于文化素质考试,由各校组织与报考专业相关的职业适应性面试或技能测试,鼓励采用情景模拟、问答、才艺展示等方式进行测试。学校可通过联合测试或成绩互认等方法,减轻考生考试负担。

《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工作的通知》(职成厅函〔2019〕17号)查看原文 ↗

自2022年秋季学期起,对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在校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学生均实行学费减免,减免标准为:自2024年秋季学期起,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5000元。退役士兵参加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按规定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

《退役军人事务厅等7部门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川退役军人发〔2022〕74号)、《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8号)查看原文 ↗查看原文 ↗

(1)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在校生(含新生)从我省应征入伍,退役后复学并于毕业当年报名专升本的;
(2)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从我省应征入伍,于2020年及以后退役的(已享受过免试政策的除外)。考生免于参加我省普通高校专升本统一考试,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相关的职业适应性综合考查,依据考查结果,结合考生志愿,择优录取。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普通高校专升本免试及加分政策(试行)〉的通知》(川教〔2023〕69号)查看原文 ↗

可以。服现役满五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四十三条查看原文 ↗

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特点,可按规定拿出一定岗位面向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进行招聘。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报考我省事业单位时,可按相关规定享受加分政策。

《四川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查看原文 ↗

可以。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招录或者招聘人员时,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招聘退役军人。退役的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查看原文 ↗

可以。退役军人在服役前1年内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凭入伍通知书、退役证书等相关材料,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可延长2年。

《关于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2〕46号查看原文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补贴标准为5000元至1.5万元。实施分段补贴办法,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自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创业补贴5000元;正常运营18个月以上的,由各地根据创业规模、创业所处阶段、吸纳就业人数等因素再给予创业补贴,最高不超过1万元。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创业带动就业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办发〔2025〕5 号)查看原文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关于明确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事项的通知》(川财规〔2023〕7号)查看原文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 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明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川财规〔2019〕2号)、《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 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明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规〔2022〕3号)查看原文 ↗查看原文 ↗查看原文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开办多家个体工商户的,应当选择其中一户作为政策享受主体。除该个体工商户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变更经营者或转型为企业外,不得调整政策享受主体。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2024年第4号)查看原文 ↗

办理流程如下: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时,填写《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信息表》,通过填报相关纳税申报表申报享受政策。
(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的,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时,填写《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信息表》,通过填报相关纳税申报表申报享受政策。
(3)纳税人享受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政策的税款扣减额度、顺序等方面的规定比照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4)纳税人应当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第四条的规定留存相关资料备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退役证件遗失的,应当留存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其退役信息的材料(含电子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2024年第4号)查看原文 ↗

自主就业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迫、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

符合条件的复员军官、自主就业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2024年)查看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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