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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落实表彰奖励、优待证申领、悬挂光荣牌、褒扬纪念和典型宣传等政策。

共 9 个问答 表彰奖励、优待证、悬挂光荣牌与褒扬宣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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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邀以退役军人身份参加大型活动时,按照活动组织单位要求,可着按军队规定个人留存的服役期间装备的制式服装(服役期间的军装)、现工作岗位制式服装、正装(或少数民族盛装),在胸前适当位置佩戴服役期间和退出现役后荣获的勋章、奖章、纪念章等徽章。

《应邀以退役军人身份参加大型活动着装办法(试行)》(退役军人部发〔2019〕58号)查看原文 ↗

(1)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组织的建党、建军、国庆和纪念抗日战争胜利等重大纪念、庆典活动;(2)党、国家和军队相关部门以及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及驻地军事机关开展的面向退役军人的表彰奖励、典型宣传活动;(3)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及驻地军事机关为纪念重大历史事件、重要历史人物,国家法定节日、纪念日等举行的庆典、集会活动;(4)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及驻地军事机关组织或批准开展的国防教育、英烈祭扫纪念活动;(5)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及驻地军事机关批准允许着服役期间军装的其他活动和场合。

《应邀以退役军人身份参加大型活动着装办法(试行)》(退役军人部发〔2019〕58号)查看原文 ↗

(1)退役军人在服现役期间获得且在退出现役后继续依法持有的军队勋章、奖章、纪念章、证书等个人荣誉标识;(2)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单独或者联合实施的表彰奖励所发放的奖章、证书等;(3)退役军人优待证、退役军人家庭悬挂的光荣牌等。

《退役军人事务部等5部门<关于印发退役军人荣誉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5〕35号)查看原文 ↗

(1)使用退役军人荣誉标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有利于体现褒扬和激励作用,有利于维护退役军人良好形象,有利于传承和弘扬人民军队优良传统、爱国主义精神,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应邀以退役军人身份参加大型活动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佩戴勋章、奖章、纪念章;
(3)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或者故意丑化、玷污、毁损退役军人荣誉标识;
(4)不得以任何方式诋毁、贬损退役军人的荣誉,不得利用退役军人荣誉标识开展有损军队、军人和退役军人形象的活动,不得以“退役军人”的名义从事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退役军人事务部等5部门<关于印发退役军人荣誉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5〕35号)查看原文 ↗

主要有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教育,理想信念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和形势政策教育,社会主义法治教育,总体国家安全观和安全保密教育,永葆本色再立新功主题教育以及各级党委(党组)开展的其他教育。

退役军人可以通过“学习强国”、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开展线上学习,也可以参加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退役军人所在单位、村(社区)组织开展的各类思想政治教育活动。

退役军人在返乡集中报到时,持部队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到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设立的专门窗口,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接手续。该专门窗口由安置地党委组织部门安排专人或委托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党组织进行设立。

《四川省优化“退役军人服务一件事”联办工作实施方案》(川退役军人发〔2024〕115号)查看原文 ↗

退役军人可以在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https://chinavolunteer.mca.gov.cn/)或志愿四川进行志愿者实名注册后,有序参加乡(镇、街道)村(社区)的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组织的各项志愿服务项目。

《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5部门<关于推动全省退役军人志愿服务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川退役军人发〔2021〕59号)

退役军人志愿者可以开展红色故事宣讲、国防教育、应急处突、治安防范、文明引导、邻里互助、人民调解、法律援助、山区支教、医疗服务、困难帮扶、环境保护、产业发展、文旅保障、双拥共建、关爱老兵等方面的志愿服务。

《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5部门关于推动全省退役军人志愿服务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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