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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市、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设立的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室(窗口),可以向退役军人提供以下法律服务:法律咨询、矛盾化解、转交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申请等。
《关于加强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73 号)、《关于加强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中政委〔2020〕59号)查看原文 ↗查看原文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四川省申请法律援助:
(1)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2)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①依法请求国家赔偿;②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③请求发给抚恤金;④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⑤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⑥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⑦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⑧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3)当事人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或者决定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决定、裁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以上经济困难的认定标准为:申请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收入扣减同期刚性支出后,月人均值低于申请受理地同期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且没有价值较大资产的,应当认定为经济困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四川省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标准与核查办法》(川府规〔2025〕3号)查看原文 ↗查看原文 ↗
(1)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军人、军属,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六十周岁以上的退役士兵,参战参试、残疾、带病回乡的退役军人申请法律援助;因公牺牲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员的遗属申请法律援助;孤儿、困境未成年人、残疾未成年人等特殊困难未成年人申请法律援助;通知辩护案件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需要申请法律援助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案件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需要申请法律援助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务工人员申请支付劳动(劳务)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保险待遇、因提供劳务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农业种植(养殖)户因使用假冒伪劣生产资料请求损害赔偿;农村承包经营户因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主张民事权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2024年)查看原文 ↗查看原文 ↗
(1)申请主体:退役军人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
(2)申请地点:诉讼事项的办案机关所在地、非诉讼事项的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在四川省、重庆市内的,申请人可以就近选择四川省、重庆市内的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法律援助申请。
(3)申请途径:直接向诉讼事项的办案机关所在地、非诉讼事项的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通过“12348四川法网”(http://sc.12348.gov.cn/)或手机支付宝APP搜索“四川法网”在线提交申请;通过以上地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转交申请。
《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2024年)查看原文 ↗
退役军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司法救助: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案件尚未侦破,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对于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以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仲裁、保险理赔等方式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退役军人。
《关于加强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中政委〔2020〕59号)查看原文 ↗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案件、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过程中,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告知其有权提出救助申请。
(2)救助申请由当事人向办案机关提出;刑事被害人死亡的,由符合条件的近亲属提出。
(3)通过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转交申请。
《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中政委〔2014〕3号)、《关于加强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中政委〔2020〕59号)查看原文 ↗查看原文 ↗
可以。只要你是四川省户籍的退役军人,或者是具有本省户籍领取定期抚恤补助的“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遇到生活困难时,均可申请帮扶援助。
《退役军人事务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9〕62号)查看原文 ↗
符合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三属”在充分享受社会救助政策的同时,如果因为以下五种情况生活陷入困境的,可以申请帮扶援助:
(1)退役军人因服役期间致残或因患有严重疾病等原因造成退役后本人就业困难,医疗和康复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2)退役军人因服役时间长、市场就业能力弱等原因造成长期失业或突然下岗,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3)退役军人因旧伤复发、残情病情加重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4)退役军人、“三属”等因火灾水灾、交通事故、重大疾病、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等突发事件,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退役军人事务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9〕62号)查看原文 ↗
帮扶援助实行“一事一批”,流程是:申请人向所在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服务站审核后报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过程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具体以各地规定为准。
《退役军人事务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9〕62号)查看原文 ↗
民政部门会通过信息共享,把未享受社会救助政策的困难退役军人纳入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范围;还会走访排查,帮助、引导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及其家庭成员按程序申请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具体以民政部门答复为准。
《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规范〉分工方案〉的通知》(川退役军人发〔2025〕44号)查看原文 ↗
做好2025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在民政、农业农村等部门推送的农村低收入群体中,符合困难退役军人优抚条件的,纳入优先保障范围,对经鉴定或评定住房确属C级或D级或无房户予以住房安全保障支持。如果符合当地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优抚对象,在公租房保障中优先予以解决。具体以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门答复为准。
《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规范〉分工方案〉的通知》(川退役军人发〔2025〕44号)查看原文 ↗
可以。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军人的子女在学前教育阶段可享受保教费减免;义务教育阶段享受“三免一补”(免学杂费、教科书费、作业本费,发放生活补助);普通高中、中职教育阶段可享受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上大学可按规定享受国家助学贷款、助学金或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具体以教育部门答复为准。
《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规范〉分工方案〉的通知》(川退役军人发〔2025〕44号)查看原文 ↗
全省多家公立医院会优先为困难退役军人提供就诊、住院服务,优先安排医疗咨询、导诊、取药。如果暂时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符合条件的可以“先救治、后付费”,需要转诊的也会按分级诊疗原则进行转诊。具体以卫生健康部门答复为准。
《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规范〉分工方案〉的通知》(川退役军人发〔2025〕44号)查看原文 ↗
有的。如果你属于低保或特困人员,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不设封顶线。如果经过三重制度保障后,个人年度累计自付费用仍超过当地防止返贫监测收入标准,还可以享受不低于50%的倾斜救助。具体以医疗保障部门答复为准。
《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规范〉分工方案〉的通知》(川退役军人发〔2025〕44号)查看原文 ↗
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生活帮扶:因火灾、自然灾害、突发疾病、意外伤害、连续失业等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严重困难。
(2)医疗帮扶:身患重特大疾病自付医疗费用较高,造成家庭较大经济压力。
(3)教育帮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子女在读高中、大学,或本人参加高等学历或职业教育。
(4)就业培训帮扶: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大龄人员、残疾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零就业家庭成员、长期失业人员、土地被依法征用的失地农民、省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或创业失败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按照四川省人社厅《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川人社规〔2024〕16号)文件明确的程序进行认定后,开展专项培训并推荐就业后进行培训补助。
(5)其他帮扶: 遭遇其他特殊情况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
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一般指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原纳入建档立卡的贫困户或因重病、大灾、意外伤害等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情形。
《退役军人事务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9〕62号)查看原文 ↗
如果有以下情形之一,将不予帮扶:
(3)组织煽动、串联聚集、缠访闹访、滞留滋事、网上恶意炒作或造谣、参加聚集上访的,不支持不配合管理服务工作造成恶劣影响;
《退役军人事务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9〕62号)查看原文 ↗
申请流程是:个人向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申请,服务站审核后报县级审批。具体流程和材料要求,可咨询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退役军人事务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9〕62号)查看原文 ↗
通过以下途径咨询:(1)全国退役军人服务热线12397(直接拨打,全国通用,无需区号。
(2)退役军人事务部官网:www.mva.gov.cn。
(3)“退役军人事务部”官方微信公众号;“退役军人服务APP”;“中国退役军人”微信公众号。
(4)各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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