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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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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有就业创业需求的退役军人,落实教育培训、就业推荐、创业扶持、税费减免和金融支持等政策。

共 27 个问答 教育培训、就业帮扶、创业扶持与税费优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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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可免于文化素质考试,由各校组织与报考专业相关的职业适应性面试或技能测试。退役士兵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根据证书等级和类别按规定免修相应课程。服役经历可以视作相关岗位实习经历和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教育部办公厅 退役军人事务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19〕17 号)查看原文 ↗

退役士兵参加全国成人高考,省级成招办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好退役士兵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相关政策的通知》(教职成函〔2014〕4号 )查看原文 ↗

退役大学生士兵〔即高校学生应征入伍退出现役者,其中,高校学生指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达到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后,3年内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可申请享受初试总成绩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服役期间获得三等战功、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二级以上表彰,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退役人员,可申请免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教育部关于印发〈202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25〕2 号)查看原文 ↗

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是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服现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查看原文 ↗

退役后复(入)学,经本人申请,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特殊类型招生等除外)。

《四川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等9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励大学生应征入伍的措施〉的通知》(川征〔2020〕22 号)查看原文 ↗

可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相应课程学分。

《退役军人事务部等7部门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53 号)查看原文 ↗

自2024年秋季学期起,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由每生每年3300元提高到3700元。

《财政部 教育部 人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查看原文 ↗

退役军人在服役前1年内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凭入伍通知书、退役证书等相关资料,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可延长2年。

《退役军人事务厅 教育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学校任职任教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2〕46 号)查看原文 ↗

每年在公开招聘中小学教师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定比例的岗位,面向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进行单列计划招聘,综合考虑服役年限等因素,原则上退役军人参加中小学教师招聘考试的可放宽至40岁(含40岁)。

《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学校任职任教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的通知》

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招录或者招聘人员时,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招聘退役军人。退役军官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的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2024年)查看原文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至少组织2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为其就业搭建平台。

《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2部门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查看原文 ↗

未及时就业可依法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退役军人,是指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实施后退出现役,未及时就业的退役军人,以退休、供养方式安置的除外。2021年1月1日前退出现役的退役军人,其失业保险参保及待遇申领办法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 总后勤部关于退役军人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未就业退役军人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查看原文 ↗

未就业退役军人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服现役年限视同参保缴费年限。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未就业退役军人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查看原文 ↗

未就业退役军人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按以下流程办理:

(1)未就业退役军人本人到安置地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申请核验安置方式和身份信息,核验后,由安置地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出具《未就业退役军人申领失业保险待遇信息核验表》。(2)未就业退役军人到户籍地县(市、区)就业服务管理局(中心)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并同步申领失业保险待遇。(3)户籍地县(市、区)就业服务管理局(中心)核验资料和就业状态,确认审核结果并告知申请人。(4)户籍地县(市、区)就业服务管理局(中心)对符合条件的按流程兑现失业保险待遇,对不符合条件的做好政策解释。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未就业退役军人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查看原文 ↗

未就业退役军人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应提交以下资料:

(1)《未就业退役军人申领失业保险待遇信息核验表》;
(2)《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证明》;
(3)本人社会保障卡或有效身份证。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未就业退役军人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查看原文 ↗

军人退出现役时,军队按照规定转移军人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办理相应的转移接续手续。退役军人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与入伍前、退役后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依法合并计算。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2024年)查看原文 ↗

包括个人创业的退役军人、退役军人个体工商户、退役军人创办的中小微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其中,个人创业的退役军人是指有条件、有意愿创业,但未办理工商登记的退役军人;退役军人个体工商户是指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且退役军人作为经营者满1年的个体工商户;退役军人创办的中小微企业是指退役军人担任控股股东或法定代表人满1年的中小微企业;退役军人创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退役军人担任理事长满1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尤其是退役军人创办的中小微企业中,退役军人职工(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为准)占职工总数20%以上的,作为重点支持对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开展退役军人创业贷进一步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创新的通知》(金发〔2024〕41号)查看原文 ↗

主要分为四步,具体是:

(1)有贷款需求的支持对象向所在地市级或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并在承办银行中自主选择1家意向银行。
(2)市级或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实其退役军人身份,在日常联系、了解支持对象及其创办的经营主体情况基础上,及时将有需求的支持对象名单推送给承办银行。
(3)承办银行收到推荐名单后,及时主动开展服务对接工作,深入了解支持对象实际融资需求与经营、资信等方面情况,加快开展调查、审查、审批等工作。
(4)对审批通过的,承办银行要及时发放贷款;对审批不通过的,承办银行要做好解释说明。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开展退役军人创业贷进一步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创新的通知》(金发〔2024〕41 号)查看原文 ↗

政府投资或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可设立退役军人专区,有条件的地区可专门建立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创业园区等,按规定落实经营场地、水电减免、投融资、人力资源、宣传推广等优惠服务,可按有关规定探索开展创业示范基地创建工作。

《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 号)查看原文 ↗

对在川创业3年内符合条件的18岁至40岁的青年提供3-10万元免利息、免担保、免抵押创业启动资金贷款。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创业带动就业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办规〔2025〕6 号)查看原文 ↗

我省城镇区域户籍人员、城镇区域常住并参加我省基本养老保险1年以上人员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登记失业人员,可以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大龄人员: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45周岁、男性年满55周岁及以上的人员(高海拔地区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40 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2)残疾人员:持有《残疾人证》的人员。
(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4)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由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5)零就业家庭成员: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认登记的零就业家庭成员。
(6)长期失业人员:申请认定时登记失业已连续1年以上的人员。
(7)土地被依法征用的失地农民。
(8)省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川人社规〔2024〕16号)查看原文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由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社区(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初审核实,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复核,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

《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川人社规〔2024〕16号)查看原文 ↗

已被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等。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安排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等,符合条件的可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等扶持政策,对实现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通过公益性岗位等措施实行兜底安置。

《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川人社规〔2024〕16号)查看原文 ↗

岗位补贴原则上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退役军人事务部等8部门关于加强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帮扶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3〕4号)查看原文 ↗

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23〕181 号)查看原文 ↗

支持提高创业担保贷款额度,对2025年4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个人申请额度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小微企业申请额度由400万元提高至600万元。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创业带动就业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办规〔2025〕6号)查看原文 ↗

创业担保贷款个人申请额度50万元以内,小微企业申请额度600万元以内,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

《四川省财政厅等4部门〈关于落实支持创业带动就业的财政金融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金〔2025〕30号)查看原文 ↗

其他政策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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